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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什么,如何正确认定?

破坏环境资源          2012-09-14 阅读:33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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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计,环境为先。离开了良好的生存环境,我们人类不能做任何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什么,如何正确认定?不少人对此表示非常关心。如果您有这方面的困扰,可以看看下文,或许从中能得到某些启发。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什么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何正确认定

(一)重大环境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革。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仅限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所以刑法对其加以打击也无可厚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什么,如何正确认定?此刻您一定较为了解了。您所需要的,就是我们所关心的,希望您对本文的介绍感到满意。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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