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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性质是什么,变更管制刑的刑期怎么规定?

刑罚种类           阅读:39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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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的性质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 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二、变更管制刑的刑期

从管制刑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来,由于管制刑诸多方面的缺陷,使我国各级法院实际判处管制刑的案件少之又少,有的法院从来没有判处过管制刑也是正常的。究其原因,管制刑的刑期过长,常常使罪犯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是阻碍之一。我国目前的管制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可达3年,时间太长。

如果说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在人们活动空间通常比较固定的情况下,这种刑种还算可以,那么,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中,人们经济活动空间大大扩展,管制刑再将人们长时间固定于一个狭隘的空间就不太适合了,不但会给罪犯本人及家庭经济利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而且也限制了罪犯充分利用自己的才能积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给社会作出更大贡献的机会,同时,还会给行刑机关的行刑造成很大的障碍。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行刑时间对于罪犯人格的改造至关重要,过长的时间有可能使罪犯从初服刑时对自己良心谴责的心情转为一种麻木或者自暴自弃的绝望。再者,刑罚的轻重不仅体现在刑种上,也同样体现在刑期上,根据现行刑法对管制刑刑期的规定,我们很难得出管制刑轻于拘役的结论。

因此,应考虑将管制刑的刑期缩短,如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超过1年。这样不仅能解决刑期过长的缺陷,增强刑罚体系的科学性,而且能为管制刑异科拘役奠定基础,完善管制刑执行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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