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选择取保候审保证人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被广泛运用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取保候审有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保证方式,二者仅选其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办案单位从人性化角度考虑,一般是责令其提出保证人,而保证人的选择往往具有随意性,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活动难以起到监督作用,以致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保证人的条件作了严格要求,第五十五条有关于保证人法律义务与责任的明确规定。办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般提出由其亲戚、朋友、邻居,甚至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为其保证人,而办案人员也很少审查这些人是否符合保证人的条件,有没有能力和责任心来履行保证义务,尤其是对那些本不宜被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因疾病缠身,不符收押条件,且本人经济又窘迫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要有人愿意担保,办案人员是求之不得的。
事实上,这些保证人大多不能履行保证义务,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大多数保证人虽然与案件没有牵连,但与被保证人有血缘或姻亲等关系,基于感情,不愿限制被保证人的活动(甚至违法活动),更不愿看到被保证人受到法律制裁。
2、有的保证人离被保证人的居住地较远或因工作繁忙,被保证人又很少与其联系,因此,无法及时监督被保证人的活动。
3、有些保证人法律意识淡薄,将在保证书上签字视为一种形式,东莞律师在实际履行义务时缺乏责任心,很少监督或者根本不监督。
4、有些保证人误认为监督被保证人的活动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事,未将自己的担保责任纳入刑事诉讼环节。
5、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或刑法规定的,对其处罚未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须具备哪些条件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