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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限有哪些规定,犯罪经过哪些期限不再追诉?

其他刑事诉讼问题           阅读:63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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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期限有哪些规定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期限

1、、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五)决定逮捕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二、犯罪经过哪些期限不再追诉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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