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赔偿如何实现
刑事赔偿是以国家名义对刑事诉讼中被侵害的法益进行的救济。
刑事诉讼是特定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刑事诉讼中发生的各种侵害被追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国家刑事司法权力不规范运作造成的。刑事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对特定案件具有侦查权的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作出的决定和实施的行为,是代表国家为实现刑罚权而实施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根据谁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刑事诉讼动态平衡进行救济的主体应当是国家。
国家既对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积极结果承担责任,也应当对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消极后果承担责任。
刑事赔偿制度正是国家向刑事诉讼程序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被追诉人承担赔偿和补救责任的机制。通过向受害人履行刑事赔偿责任,尽可能地使被追诉者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到原本状态,努力使打破了的刑事诉讼动态平衡状态得以弥补,体现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
刑事赔偿实现的公正价值,与刑事诉讼实现的价值目标相比,尽管是滞后的,但决不是徒劳的。刑事赔偿制度的存在,可能使刑事诉讼中没有兑现的价值目标得以间接体现。没有刑事赔偿制度,刑事追诉程序中一旦发生侵权或者错误的司法决定,通过刑事追诉中的再审程序只能使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但对已经造成的被追诉人权益受侵害的事实,从制度设计和救济规范化的角度则无法得到弥补,刑事诉讼要达到的程序正义及其他价值目标,在实践中就要打折扣。
当然,刑事赔偿制度的存在并不会产生纵容刑事司法人员随意行使职权,不会因国家替代追诉人员承担错误追诉或者错误决定的侵权损害责任,就使追诉人员降低执法标准。对因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权利损害的,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的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国家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亦即国家通过刑事赔偿制度对刑事诉讼进行救济的同时,还通过落实责任人员的追偿责任,迫使刑事追诉人员提高公正意识,避免发生各种侵权行为,尽量维护刑事诉讼的动态平衡,保证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随追诉程序的终结而得以实现。
二、刑事赔偿对刑事诉讼的意义
刑事赔偿对刑事诉讼的救济贯穿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
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强制措施的适用,法院裁判的形成,都需要证据予以支撑。刑事诉讼的各环节,如果证据收集或者采信标准把握不准,就会导致错误的决定或者错误的司法行为。
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侵犯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刑事诉讼的动态平衡可能因任意环节出现侵权行为而被打破。从刑事赔偿的范围和事由,以及刑事赔偿对刑事诉讼的影响看,刑事赔偿牵涉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无论强制措施的错误运用,侦查中违法适用武器、警械侵犯被追诉人的健康权,违法扣押、追缴被追诉人的财产侵犯其财产权,还是法院错误的裁判以及刑罚执行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都在刑事赔偿的范围之内。
从刑事赔偿涉及的事由和特点看,无论在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只要发生侵害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有证据证实或者经依法确认的,都可由国家向受害人给予赔偿和安抚,而无论哪种情形的赔偿,都是通过向受害人承担物质赔偿或者精神安抚的形式,实现对刑事诉讼程序完整性破坏的事后的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