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
既有正当防卫,那么就有非正当防卫。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了损害,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哪些方面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第一、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样一种不法侵害,由于发生的环境、条件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认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如:入室盗窃行为较之于一般盗窃行为显然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这类的犯罪就不能简单地以防卫人使用何种工具及是否造成侵害人死亡后果来判断超过了必要限度与否。
第二、防卫人与侵害人的个人具体情况。防卫人与侵害人力量对比的关系也对认定必要限度有重要影响,在具体情况下,不使用武器的侵害可能对人的生命同样会造成直接危险,防卫人使用武器防止这种危险是正当的。比如一个60多岁的患有高血压的病人在被一个劣迹斑斑的青壮年人连续滋事殴打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就不能要求其只用拳头还击正在使用拳头对其进行不法侵害的青壮年人。
第三、防卫人所保护权益的大小。防卫人在防止国家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对防卫行为的强度和手段条件适当放宽,以保护国家利益免遭不法侵害。
第四、防卫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环境条件。这一点在国外的法律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考虑甚少。如果不法侵害发生在黑夜、荒郊野岭,防卫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其防卫时的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司法机关如果仍然要求行为人在复杂的心理状态中精确地把握行为的必要限度,既要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又不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不切实际的。
第五、考察防卫人的主观愿望。如果防卫人具有明显的主观防卫愿望和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良好愿望,而没有明显不法加害、报复侵害人的意念,在有效制服不法侵害人之后,没有继续追加伤害而是积极报警,或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后果进一步扩大的行为,也是认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