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如何执行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一审判决宣判管制的罪犯,宣判时如果在押,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待判决生效后,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依法办理交付执行的手续。
被管制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二、罚金怎么执行
罚金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以致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三、没收财产怎么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对于没收财产的判决,在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