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对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共同停止形态问题的核心主要在于犯罪中止的认定,简单地说,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危险状态等的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能有效防止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中止;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组织行为或帮助行为或教唆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的出现,是不能作为中止的,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共犯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来认定。这表明,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则整体或全部既遂;如果共同犯罪没有完成即属于未完成形态,则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当然也有可能均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或中止犯。
二、共同实行犯是什么
共同实行犯又称为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没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分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超出预谋的行为,其他人不知情,则不知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过限行为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报复,两人将丙打伤致昏后,乙先离开现场,甲在乙离开后因害怕丙苏醒后报案,于是放火将丙的房屋点燃。对甲放火的行为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共同实行犯中的某人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但并未参与,也未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而不能成立行为过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