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自首在量刑重如何适用
任何一部完整的法律,法律规范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也称命令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例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此处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是应当还是可以,但综观处罚法全文,特别是与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相比较,我们就此应理解为“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其规范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必须依法遵照执行,否则便是违法的。所以我们一旦认定治安自首,处罚时引用了第十九条,那就必须予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属法定从宽的量罚情节。
二、适用治安自首的注意事项
1、分析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早晚、动机、方式以及交代程度等并结合全案作一个综合评价,最后提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减轻或不予处罚的处罚意见。
2、在传唤、留置、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处罚执行中,违法分子如实陈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同种违法行为的,不以自首论,但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非法定从宽情节)
3、对主动投案但不如实陈述的违法分子,不认定治安自首,但主动投案的行为执法机关是鼓励的,虽然未如实交代但客观上也给公安机关节约了行政成本,故处罚时可以考虑予以从轻处罚(非法定从宽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