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立功行为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功本质要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必须查证属实。仅仅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揭发他人犯罪且不属实的不能构成立功。查证属实既可以防止滥告和诬告,也可以防止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和因此制造冤假错案,这一条是非常重要的。
(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虽然提供了重要线索,但没有侦破的,不能构成立功。没有侦破案件意味着社会危害性没有消除,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惩罚,合法权益没有恢复,这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本质要求。
(3)立功不考虑主观因素。对于具有立功行为的犯罪分子,刑法不要求其是否有悔罪意愿。从刑法第68条、第78条的规定来看,犯罪分子只要有查证属实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以及服刑期间有对国家、社会有益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立功,而不要求犯罪分子有这些行为的同时必须有悔罪表现。悔罪不悔罪对于立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这样更加强了司法实践上的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
二、可以认定为立功的情形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