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何认定?

其他刑事犯罪           阅读:98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四)本罪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认定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安全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食品安全法中存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这三种标准,那么在定罪时应依照哪个标准?笔者认为应依据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第一,这是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决定的,地方标准的制定会影响刑法的平等适用,加剧地方保护;第二,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但该标准仅能够在企业内部适用,属于企业的一种自律性标准。

肯定了该罪认定中的国家安全标准,那么对于尚未规定国家安全标准的,该如何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所以,在案件认定中,如果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尚未出台,仍然需要参考现行具体标准来进行罪与非罪的判断。

除了上述三类标准,“安全标准”还应当包括行业标准。在行业标准的把握上,应当区分该标准是“从严”还是“补缺”。对于系从严规定的,不应当作为安全标准认定的依据,而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补缺”性标准则可以作为安全标准的认定依据。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食品不断出现新品种,单纯依据国家标准势必造成大量新型犯罪难以控制,采用将补充性行业标准作为判断依据将有利于打击犯罪;而且行业标准作为行业内统一适用的标准,在判断上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

(二)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分。

“安全”与“有毒、有害”在认识上必然存在一部分竞合。从一定意义上说,有毒、有害的必然是不安全的,但不安全的并不必然是有毒、有害的。从性质上来说,食品安全标准是法定的标准,而有毒、有害是客观的事实,安全标准低于有毒、有害的标准,所以在具备有毒、有害性时就不再进行“安全标准”的判断。

以上就是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认定问题等内容的简单介绍。实践中当事人自己面临这类案子时,肯定不可能自己查询翻阅这些繁杂的食品安全规定,也不了解刑事案件的处理技巧,因此可以委托给专业的刑辩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100.67, 216.73.216.44, 10.2.100.67, 10.2.100.67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