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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如何认定该罪?

破坏金融秩序           阅读:59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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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如何认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借款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如何认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等相关内容的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就会被立案追诉。如果您对这方面的内容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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