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金刑的特点有哪些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刑罚方法。
1、罚金是一种财产刑。犯罪的多样化,决定了刑罚方法的多样化,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刑罚方法包括生命刑(死刑),自由刑(关押)、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勋章等)。罚金刑仍然具有国家强制性,适用对象特定性、适用程序的专门性等刑罚的基本特征,就单处罚金而言,同样属给予犯罪的刑罚处罚。
2、罚金以强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为内容。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专一性,实质是国家剥夺犯罪分子这部分金钱的所有权,由法院强制缴纳上缴财政。
3、罚金只能对触犯刑律人犯罪自然人或法人单位适用。罚金刑的刑罚性质,决定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那些触犯刑律的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则只能适用相应的非刑罚方法。
4、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的适用主体只有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有权对犯罪分子处以包括罚金在内刑罚,而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他人或单位适用。
二、怎样扩大适用罚金刑
1、扩大罚金刑适用,是刑罚轻缓化的表现。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刑罚轻缓化趋势作为跨世纪文明和民主发展的表征,被学者、专家和社会大众看作是对封建残余尤其是新生的法西斯重刑主义的一种否定,而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适用刑罚更强调教育犯罪、改造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2、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是犯罪类型变化的强烈要求。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犯罪已成为难以遏制的犯罪潮,单位犯罪也日益频繁,罚金刑被公认为是阻止这些犯罪的最有效的刑罚手段。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经济建设腾飞,生活水平的提高,贪利型犯罪逐年上升,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样,修改刑法对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正是符合这一经济发展社会的客观要求。
3、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是刑罚结构调整的体现。从19世纪开始,曾经占据刑罚宝座的身体刑和死刑,逐渐被自由刑所代替。在20世纪,在监内执行的自由刑,也将被作为监外处置的保护观察和作为金钱自由刑的罚金刑所代替。随着经济规律、价值观念被人们的重视,金钱作为凝固化和具体化的自由,剥夺其金钱所有权,无疑也是对犯罪分子一种严重打击。世界各国立法上都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适用率大幅度提高,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又向着自由刑和财产刑并重的刑罚体系转变。我国刑法正适应世界刑罚发展总趋势,大胆地调整刑罚结构,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