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的材料来源
(一)当事人等的申诉。
(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这里所说的来信来访。
(三)司法机关复查案件发现的错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或互查,或按上级指示进行必要的总结检查或复查。通过日常的工作检查及全面复查或对部分案件的复查,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就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四)各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人民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密切的关系,人民群众乐于向他们反映情况和要求。他们在视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过程中,以及在代表会议期间,针对确有错误的裁判而提出的议案或者反映的冤假错案的材料,体现着权力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司法机关应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质询意见或反映的情况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重要的材料来源,迅速审查,并将是否提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报告权力机关。对权力机关交办的案件,还应报告处理结果。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等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见党政发信部门根据国家形势、政策方针的变化及司法工作情况所提出的关于复查某类案件的文件,当然应是提起再审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和依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团体转处的材料或法律意见书,也是再审材料的一个重要来源。有的省级权力机关已经制定有关律师执行职务的条例,其中规定律师机构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复查的要求,有关司法部门必须复查并予答复。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针对个别案件的独立的审判程序,并非一般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普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及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
(二)依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既包括第一审法院审理的已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也包括二审法院审理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院,可能是再审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再审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权进行审理,并依法重新作出裁判。
(五)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时限的规定与其他程序不同,除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外,无论是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还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抗诉,都不存在时间性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任何时间都可提起再审。
(六)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当事人必须依法执行该生效的裁决。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或调解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不交纳诉讼费。因为再审案件大部分是错案,造成错案的原因是法院审判人员的主观疏忽或徇私舞弊,对错案再审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是有失公允的。
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是人民司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诉讼程序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于保证案件的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