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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规定

审判           阅读:79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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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此外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处理。

二、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规定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某些法定的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推迟审理活动。

刑诉法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司法解释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

1、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最高法院解释165条)

2、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最高法院解释1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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