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特别防卫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2、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非正当防卫的形式有哪些
非正当防卫,是指不是危害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而采取措施防止侵害的行为。
1、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