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而后者则没有这种限制。
(二)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包庇罪的犯罪主体。
二、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三)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四)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五)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