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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立案、侦查与公诉           阅读:123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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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起诉人如果是公民个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供起诉人个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起诉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证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3、如果你起诉的被告是公司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根据现在法院的普遍要求,您还得提供在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公司法人单位的应当是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的被告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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