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这种累犯的特点是,前罪和后罪都是一般刑事犯罪,或者前罪和后罪有其一是一般刑事犯罪。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一)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一般累犯的前后犯罪必须均为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其中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将过失犯罪排除于累犯之外,主要原因是:第一,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相比,表现出犯罪人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重的人身危险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更严重。第二,刑法分则规定犯罪,绝大多数只能由故意构成。故意犯罪是刑事制裁的重点。所以,预防与惩治犯罪人再犯的累犯制度,应该把累犯成立的主观条件限定为故意犯罪。
(二)刑度条件:前罪判决的刑罚和 后罪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若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其中之一低于有期徒刑,均不能成立累犯。具体地说,如果前罪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管制或者被单处有期等于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单处制某种附加刑,也不成立累犯。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全面情况,最后确定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
(三)前提条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即只要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罪的,尽管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以成立累犯。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在刑罚开始执行以前或刑罚执行过程中受到赦免,只要其后5年内再犯一定之罪的,就可以构成累犯。“5年以内”的期限,应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赦免之日起计算。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应当适用数罪并罚,不能认为是累犯;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
(四)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我国刑法将后罪发生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作为时间条件。这一时间间隔,一般而言,对于已经执行刑罚或者赦免的犯罪分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赦免之日起计算。
二、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是特别累犯,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依照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以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犯罪,体现了危害国家 安全的特别累犯较之于一般累犯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一)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有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就不能成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至于说是否能够构成一般累犯,则应依据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予以判定。
(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也就是说,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的成立。这就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
(三)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此即成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间隔时间长短的限制。刑法作出这样规定,能够增强我国刑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威慑力,以便更有效地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