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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适用的条件,适用减刑应当注意什么?

缓刑、减刑与假释           阅读:42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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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刑适用的条件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

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范围只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改变,均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即从无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变更;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减刑的内容则是刑期的缩短。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1、根据司法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应当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

(3)接受教育改造;

(4)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

(5)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为有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二、适用减刑应当注意什么

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对以下四个问题应严格注意:

(一)未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

(二)老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把握确有悔改表现;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从严掌握;

(四)假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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