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死缓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1)民愤不是极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
(5)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
(6)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的;
(7)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二、被判处死缓能不能减刑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被判处死缓也能够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9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是可以再次减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