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监督的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中重要的一项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专门的法律监督,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具体来说,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包括: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管辖规定;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的审理和送达期限;
(3)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法庭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5)是否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利;
(6)法庭审理时对有关回避、强制途径、延期审理等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8)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对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的监督,包括: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2)原判决、裁定定性是否正确;
(3)原判决、裁定使用法律是否错误;
(4)原判决、裁定量刑是否适当。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与第二审程序抗诉的区别。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具体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