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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适用条件是什么,逮捕由哪些机关批准、决定?

强制措施           阅读:51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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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逮捕是经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或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依法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逮捕的适用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逮捕必要。即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如果是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如果是在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还必须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的许可,方可决定或批准逮捕。

二、逮捕由哪些机关批准、决定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

3、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

4、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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