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犯罪如何认定自首
过失犯罪的自首问题,关键涉及到过失犯罪能否成立自首。在我国刑法学界,有人以过失犯罪的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容易被发现为主要理由,主张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从宽制度不适用过失犯罪,自首对于过失犯罪没有实际意义。
我国刑法第63条的规定,并未对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均未被排除在可以成立自首的范围之外。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之后,只要其行为符合自首成立的三个条件,就应认定为自首。
二、怎么区分自首与坦白
准确区分自乎与坦白的界限,是正确认定自首不可回避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主要是如何界定坦白和如何把握坦白的特征。关于何为坦白?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据此,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
(1)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两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但是,自首与坦白与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重。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