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税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文件,在抗税案立案标准中,国营、集体纳税单位抗税金额占应纳税金额比例的计算:纳税人抗税金额占该纳税人本期应纳同一税种税款总额的比例=该纳税人所抗的本期该税种税款金额÷该纳税人本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100%;
对同一纳税人同时抗几种税的,其抗税金额占应纳税金额的比例,应分税种计算。其中,只要有一种税的抗税金额和比例达到规定数额的,即应予以立案,且其他税种的抗税金额应一并计入抗税总额;
对代征、代扣、代缴税款单位应征未征、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金额占该单位同期应征、应扣、应缴同种税金额比例的计算,也按上述计算原则办理。
二、抗税罪与一般拒不缴纳税款行为的区别
抗税罪与一般拒不缴纳税款行为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的方法:抗税罪是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而一般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并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多表现为无视税收法规,消极地拒不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采取软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拒不纳税;拒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或提供纳税资料;或者因发生纳税争议而拒不纳税。
对于一般的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处理,构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论处,但不能以抗税罪论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应缴的税款,并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两者的界限在于情节是否轻微。
犯罪情节可考虑两方面内容,一是暴力程度、后果以及威胁的内容;二是拒缴税款数额大小及抗税次数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为、未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胁言词的;或者数额小且是偶尔为之的,可认为属于情节轻微而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