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卫过当具备哪些特征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此规定与1979年的旧刑法相比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加以了扩张,在鼓励公民更好的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二、对防卫过当量刑时考虑哪些情节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我刑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一般要考虑以下情节:
第一,防卫的起因。尽管防卫都是针对不法侵害的,意义却不是完全等同的。为保护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见义勇为而过当,与因一琐事争吵一方导致另一方防卫过当的,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即对前者处罚应更轻。
第二,权益性质。即凡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人身财产权利等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的,一般可以考虑免除处罚。对于保护轻微的权益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人身伤亡的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第三,过当程度。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影响量刑的决定因素。即过当程度很大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过当程度大的一般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罪过形式。不同的罪过形式,体现了防卫人对于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同心理状态。因此,在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同,其处罚亦应有所区别。即过失心理状态下的防卫过当,一般可以考虑免除处罚。间接故意心里状态下的防卫过当,一般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第五,社会舆论。防卫过当容易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和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