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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庭调查顺序,刑事案件法院审查的内容

审判           阅读:75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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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法庭调查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当事人陈述;

第二,证人出庭作证;

第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第四,宣读签定结论;

第五,宣读勘验笔录。

二、刑事案件法院审查的内容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3、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4、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6、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7、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8、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9、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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