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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执行方式包括什么,死刑证据标准是什么

刑罚种类           阅读:34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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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的执行方式包括什么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证据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1、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2、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3、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4、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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