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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盗窃销赃98起,盗窃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2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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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盗窃销赃98起

1991年1月至1996年8月,河南省安阳县西部农民孟某某与贾某某共同作案或单独作案,在安阳市区、安阳县、林州市、汤阴县等地作案98起,盗窃摩托车、钢材、甚至是泡泡糖、打火机等物,并收购他人盗窃的马、牛、骡子等数十头牲口。其中,孟某某作案40起,盗窃物品价值245545.2元;参与销赃作案24起,价值41737元。贾某某作案53起,盗窃物品价值329874.3元。2011年11月份,二人被抓捕归案。

盗窃罪如何量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245545.2元和329874.3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两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某某明知他人物品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41737元,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2012年8月22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50000元。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240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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