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制炸药开采石头
2011年8月-2012年3月,承包江西省分宜县某矿业采石场采石工程的被告人庞某,为了节省采石成本,伙同田某、黄某、蒋某三人将其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硝酸铵复合肥与锯末搅拌配置成炸药,开采石头。经鉴定,该复合肥不具有抗爆性,该复合肥与锯末混合后,其混合物具有爆炸性能,属于自制炸药。2012年4月7日,被告人庞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田某、黄某、蒋某均投案自首。
制造爆炸物罪怎样判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某明知硝酸铵复合肥可以用来制造炸药,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买,并与锯末混合,制作炸药,用于爆破开采矿石,数量达22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田某、黄某、蒋某明知庞某是用硝酸铵复合肥制造炸药开采矿石,而帮助搅拌、制作,并放入炮眼实施爆破,其行为与庞某形成了共同犯罪,均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田某、黄某、蒋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的四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数量虽然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其目的是用于采石场开采石头,属于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3年4月2日,分宜县法院依法以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黄某、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