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手机为名行抢夺
2012年8月23日-2012年8月25日,被告人胡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俩人窜至湖南湘潭县、安化县等地,以手机没电,向他人借手机拨打电话为名,趁机持他人手机驾车逃跑,俩人两天内连续作案,共抢夺他人手机6部,价值7090元。
抢夺罪如何量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车辆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2013年3月4日,安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