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硬窃贼拒不承认盗窃
被告人肖某涉嫌盗窃被抓获归案,但其在受审时拒不承认盗窃。后经同案犯吴某、贺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犯罪现场遗留的指纹、鞋印、烟头、DNA鉴定、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均有效证实被告人肖某于2012年3月19日,盗窃了江西省莲花县良坊镇某村刘某家的现金、摩托车头盔等;于2012年3月27日,盗窃了安福县严田镇某大院谢某价值980元的摩托车一辆;于2012年4月8日,盗窃了永新县高溪乡某村肖某、林某家的数枚铜钱、金饰、银饰等;2012年7月2日,盗窃了永新县台岭乡某村刘某家的古董若干、现金等。
如何认定盗窃罪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多次、流窜、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证据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肖某实施了盗窃犯罪。
2013年2月28日,永新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