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多次勒索同学钱财
90后少年戴某初中毕业后无所事事,在2010年-2011年间,多次向以前在同一学校的同学许某勒索钱财,许某先后两次转学,戴某总能找到许某并敲诈其钱财。期间,共敲诈许某钱款共计3100余元。
敲诈勒索罪如何量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戴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以及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