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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挪用公司货款60余万元,挪用资金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57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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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挪用公司货款60余万元

2012年8月-9月,江西省某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将收取客户用于购买钢材的货款,共计611678元用于赌博。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公司总经理等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赌博的事实。

挪用资金罪如何量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单位人员的陪同下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单位提出王某不属于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但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投案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被告人王某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赌博活动,且到案后分文未还,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酌定从重处罚。

2013年3月18日,吉州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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