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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盗贼多次窃家禽,从犯应该从轻处罚吗?

刑事案例           阅读:23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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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盗贼多次窃家禽

被告人罗某、彭某、谭某、李某均系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网岭镇人。其中,罗某和彭某分别在2004年和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依法释放。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组织彭某、谭某、李某在诸多乡镇盗窃家禽家畜共计14次,还盗窃生活用品1次。在多起盗窃活动中,被告人罗某、彭某、谭某、李某分别参与作案14次、8次、7次、4次,涉案金额分别为14543元、8215元、10533元、8037元。

从犯应该从轻处罚吗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彭某、谭某、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盗窃他人的家禽家畜和生活用品,其中被告人罗某、谭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某、李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三被告人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罗某、彭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彭某、谭某、李某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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