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司机制造交通事故敲诈赔偿款
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一队出租车司机王某驾驶其出租车,先后在海淀区大柳树北口、阜石路、北三环联想桥,西城区西二环官园桥、朝阳区东三环主路国贸桥北侧等城市道路上,趁他人车辆违章变更车道或者转弯时,采用多种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待到警方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后,再向对方索要汽车修理费及车份钱等事故赔偿款。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的二审。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城市道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以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由勒索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驾驶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此为由勒索他人钱财的行为,俗称“碰瓷”,是由来已久的一种犯罪手段,对于“碰瓷”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王某所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均为轻微刮蹭及追尾等,车辆修理费用总和不到1万元,可见发生事故时双方车辆并没有发生剧烈碰撞,事故所波及的人员均为双方的当事人,范围较为狭窄和特定;另外,王某制造事故的地点主要位于城市一般道路,并非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他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足以危害其他不特定车辆和人员安全的程度,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市一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