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闯宾馆抢劫
2010年9月2日晚,被告人葛某某、田某某等三人伙同贾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锦江之星宾馆。在事先锁定被害人李某某后,被告人葛某某等人以提供色情服务为名进入被害人房间并强行要求被害人预付嫖资,遭到被害人李某拒绝。被告人葛某某等便开始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劫取现金850元,造成李某轻微伤。被告人田某某保管赃款。同年9月10日,被告人葛某某等采用相同手段再次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如家宾馆暴力抢劫被害人何某某2700元。赃款仍由被告人田某某保管。案发后不久,被告人田某某、石某某被抓,被告人葛某某逃跑。经查,被告人田某某经常散发招嫖广告,扰乱公共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
2010年12月2日,在被告人葛某某被抓获时,他手持木棍对民警进行殴打,造成民警轻伤。
抢劫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具体罪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伙同被告人石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葛某某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亦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田某某曾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该情节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葛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考虑量刑。结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量刑亦不同对待。
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石某某和田某某5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5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