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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洗劫敬老院,如何认定盗窃罪成立?

刑事案例           阅读:22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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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洗劫敬老院,如何认定盗窃罪成立

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2日,被告人沈某、彭某、黄某等6人冒充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或者民政局工作人员,骗得敬老院人员信任,先后在重庆云阳、城口等9个区县的敬老院,采用调虎离山计行窃14起,盗得现金39030元。2010年9月7日,被告人黄某落网,其他被告人先后被捕,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彭某、黄某、邬某、廖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彭某、黄某、邬某、廖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沈某、彭某、黄某、邬某等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并处罚金5千元至2千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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