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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致多人死亡,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56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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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致多人死亡

2007年2月,在自己的车辆未进行年检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先后从杨某、鲁某的车上撕下2007年安全准运证和春运证证件标识粘贴在自己的中巴车上非法营运。2007年3月7日12时35分,被告人李某驾驶超载车行至316国道1827KM+800M处坠入垂直高度15。5M的桥下,导致6名乘客死亡、24名乘客受伤、车辆报废。经旬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的账户中提款11万元,并和保险公司预付赔款7万元一起用于支付死者和伤者的费用。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超速行驶,临危措施不力,致使车辆坠入桥下,造成6人死亡、24人受伤、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春节运输严管期间,其车辆未经年检,在未办理安全准运证和春运证的情况下,采取偷拿他人的春运标识证件进行非法客运,造成特大交通事故,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旬阳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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