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何判刑
被告人金及河、丁友亮原系昌丰煤矿矿长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常务副矿长。2005年,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发现昌丰煤矿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生产作业现象。作为昌丰煤矿矿长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常务副矿长的被告人金某某、丁某某不理会安全监察意见书,继续组织矿工生产作业,结果导致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受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28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投案自首。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丁某某身为昌丰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在煤矿被提出安全监察意见书,多次要求整改情况下,仍违章生产,导致瓦斯爆炸事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007年1月22日,法院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金某某、丁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