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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透水致56名矿工身亡,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41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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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透水致56名矿工身亡

2003年5月,被告人李某1开始承包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在明知矿井探出水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1却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是由副矿长张某1自行处理。2006年5月18日,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1在明知井下被困职工有50多人的情况下仍让出煤人隐瞒情况,并上报为5人被困。另外,被告人李某1在开采煤矿时擅自越层开采,还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检察机关遂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妨害作证罪、伪造证据罪将被告人李某1等12人公诉至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量刑

2007年2月17日,大同市城区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矿长司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副矿长张某1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14号层跟班大队长王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副矿长李某2有期徒刑5年。以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副矿长李某3有期徒刑1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调度室主任张某2、调度员班某各有期徒刑一年;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承包出煤人郭某、带班班长许某各有期徒刑一年;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承包出煤人兰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1等人不服判决,遂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2月27日,山西高院经过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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