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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枪支数30余只,累犯怎么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7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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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枪支数30余只

1979年12月,被告人和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刑满出狱。2002年8月至2005年11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在家中非法制造仿六四式手枪31支,后将其中的27只分别以每支4000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罗某、陈某、胡某、蒋某等人,非法获利12。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罗某等人又将枪支转卖给其他人,非法获利9500元。2005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黄某家查获用于制造枪支的加工工具,六四式及五四式手枪和猎枪的半成品散件199件、五四式子弹31发、六四式子弹20发、猎枪子弹43发及小口径手枪71发。

累犯怎么量刑

检察机关遂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罪将被告人黄某、罗某、陈某、何某等16人公诉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4月5日,株洲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分别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陈某有期徒刑8年和7年;以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等13名有期徒刑4年半至1年半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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