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电网狩猎电死村民
2012年10月初,陕西省凤县河口镇村民聂某某利用自己够买的机头(高压包)、电容、烙铁等物件,组装了一套捕猎设备,并联系雷甲、雷乙、雷丙和蔡某四人帮忙上山安装。10月5日上午,五人将电网安装完成,下午的时候电网警报器响起,几人发现村民周某触电身亡。五人对惨剧的发生十分后悔,聂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二十万元,其他四人每人赔偿了二万五千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哪些情节可适用缓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雷甲、雷乙、雷丙、蔡某采取在山上非法安装高压电网的危险方法捕猎,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聂某某积极购买,组装安装电猫,起主要作用;雷甲、雷乙、雷丙、蔡某帮助安装起次要作用,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得到死者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2013年1月24日,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主犯聂某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判处雷甲、雷乙、雷丙和蔡某等4名从犯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