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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停放车辆被扣要放火,放火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22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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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的量刑标准

2012年7月18日11时许,因程某随意停放摩托车影响秩序,市政监察执法大队将摩托车搬走。程某后来到执法大队服务大厅索要摩托车,但拒绝缴纳30元搬运费,于是负气离开。程某将在加油站买到的10元钱汽油装在矿泉水瓶里,在返回大厅索要摩托未果后,把汽油洒在自己和周围群众及现场桌椅、地面上,扬言要纵火烧毁大厅时被制服。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某在市政监察执法大队服务大厅内索要摩托车未果,当场泼洒汽油并欲点燃,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放火罪,但因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犯罪未遂。

故以放火罪(未遂),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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