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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遭家暴情夫自制炸弹报复,爆炸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29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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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的量刑标准

男子吕某和已婚妇女江某系情人关系。1997年8月16日,欲和江某一同外出打工的吕某听江某说遭到丈夫殴打要自杀,为了不让江某再遭到丈夫殴打,吕某欲吓唬吓唬江某的丈夫吕某某。随后吕某购买了原料自制了两包土炸药,于次日凌晨来到吕某某家中,安放好炸药后引爆,致使被害人家一处墙炸出一个大洞,窗户玻璃和部分家具受损,同时邻居家的玻璃也因爆炸受到不同程度破坏。事发后,江某和吕某一同逃跑至景德镇租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归案。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江某明知吕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用于隐藏的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江某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均构成重婚罪。

2013年4月3日,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吕某犯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以被告人江某犯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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