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量刑
2001年6月,张某(已判刑)伙同他人预谋在国家输油管线上钻孔盗窃原油。2001年10月12日,张某谎称开办煤球厂,租赁了原江苏省铜山县单集镇某村的一个废弃工厂。后张某找来李某一同埋设管线,李某明知张某盗取原油,仍继续参与,在油管线上钻孔安装阀门盗取原油,后因管道泄漏,使原油大量流失,造成直接损失约345155元。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与他人结伙,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原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013年1月16日,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