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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陪练员勒索财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26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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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陪练员勒索财物

被告人王某在北京海淀区某汽车陪练公司当陪练。2007年9月份,王某与学生张女士发展成了情人关系,此关系持续到2008年2月份。2009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谎称有被害人张女士的裸照,并以曝光相威胁,迫使张女士先后两次在银行ATM机上为其汇款15000元。2009年11月10日王某再次勒索60000元时,张女士报警。之后警方还发现王某诈骗其他人钱财11万。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诈骗他人钱财11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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