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抢劫85起致死伤12人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张某、李某、谭某、叶某、温某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的市区及乡镇以及钦州市等地结伙进行抢劫,一年内共实施持枪作案85起,致死6人,重伤6人,抢劫财物数额高达51万多元。其中,被告人陈某、谭某、温某、张某、李某均参与多次抢劫作案,并造成数人伤亡,劫取的财物价值数额较大。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销售赃物罪、强奸罪等将被告人陈某、张某等15人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团伙抢劫该如何判刑
北海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对陈某等15人的抢劫罪行进行了认定,各人的作案次数,及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程度。其中,鉴于张某、李某犯罪时未成年,依法不适用死刑。
2007年2月28日,北海市中院一审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以抢劫罪、销售赃物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死刑;以抢劫罪判处温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强奸罪、盗窃罪、收购、销售赃物罪等判处张某等12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共同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9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