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尤溪县黑社会组织
2007年,被告人福建尤溪县的蔡某1和蔡某2见粘土生意有利可图,便伙同同村有犯罪前科的蔡某3、蔡某3、蔡某4、蔡某5、蔡某6、蔡某7、蔡某8等人,通过暴力手段垄断了尤溪县洋中镇的粘土市场,获取的利益用于支付众人的日常消费,逐渐了以蔡某1、蔡某2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该团伙在尤溪县作恶多端、称霸一方,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产、生活。
涉黑犯罪如何定罪处罚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1和蔡某2纠集被告人蔡某3、蔡某4、蔡某5、蔡某6、蔡某7、蔡某8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插手粘土经营,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最后,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1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