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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打火机印他人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1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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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打火机印他人商标

麦健兴在其经营的中山市东凤镇卡路金属制品厂内,未经“ZIPPO”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加工“ZIPPO”打火机外壳等配件,并委托中山市小榄镇利良五金加工店在该打火机配件上用激光印制“ZIPPO”等图文标识。麦健兴在其租赁的出租屋内将配件进行组装,并将成品并进行包装和存储。后被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出“ZIPPO”的成品打火机360个,价值72000元,未包装的成品打火机9750个,价值1852500元,以及零配件、包装、生产工具一批。

麦健兴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麦健兴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处麦健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麦健兴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麦健兴的上诉,维持原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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